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所谓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所属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者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职务作品的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前文所说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谓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作品完成两年内,如果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所在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