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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假冒案的形式变化
    联邦最高上诉刑事法院于2013年2月6日在“Díaz,Carlos Patricio关于最高上诉的上诉”中作出的最新裁决,可能会改变与假冒产品街头销售有关的刑事诉讼的潮流。

    图克曼地区的联邦初审法院以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罪名判处被告无罪(第22,362号法律,第31.d节)。法院认为,此案的情况(明显销售假冒产品的街头销售)排除了消费者欺骗的可能性,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没有造成损害。

    Tucumán联邦刑事上诉法院第一节维持了无罪释放,确认对阿根廷第22362号商标和商号法提供的保护进行了严格的解释。

    联邦检察官对联邦最高上诉法院的裁决提出质疑,理由是消费者欺骗的可能性不是商标假冒罪的必要要素。

    联邦最高上诉刑事法院第三节以一致决定推翻了该裁决。

    在此决定中,最高法院裁定,《商标法》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权利人。因此,起诉方无需证明有欺骗消费者的可能性,以确保对商标假冒费用定罪。否则,尽管遵守了国家为获得商标保护而强加的所有要求,商标持有人仍将不受保护。

    这项裁决打破了全国许多联邦刑事巡回法院所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趋势下,视作假冒产品不被视为侵犯了刑事商标规定,因为它们不构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欺骗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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