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的执法措施
为了加强著作权的保护,也为了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协调,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之后增加了“执法措施”的规定,具体是指诉前保全和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置权。
(一)诉前保全
关于诉前保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这种保全是诉前的权利保全。
著作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权利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2)提出申请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而且是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3)必须在起诉前提出申请。
(4)可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诉前证据保全是指: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的依法处置权
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进行处理。《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依法作出裁判时,可以判决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剥夺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的物质基础。该项规定是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有关加强司法救济的规定的响应,是我国多年来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的强烈呼声,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处置权也是维护司法权威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