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管理
(一)著作权的行政管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著作权的行政管理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发生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国家版权局负责查处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下列行为: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2)涉外侵权行为。
(3)认为应当由国家版权局查处的侵权行为。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及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其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7)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版权局,是地方政府的著作权管理机构,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在管理业务上,地方版权局受国家版权局指导,执行国家版权局交办的工作。
(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通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使用者使用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一系列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作者、表演者、演出团体等组成的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机构。2001年修改的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增加了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初步确定了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建立了相对完备、运行良好、管理科学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显示出集体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先进性。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复制技术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使用形式的多样化,使用范围Et益扩大化的形势产生的。在许多情况下,作品的作者无法确切地了解自己的作品在被他人使用、如何使用,当然就更谈不上收取报酬了,所以,作者们需要一个能够维护自己著作权的团体或者机构,而作品的使用者同样需要这样的组织存在,表演团体在使用他人作品表演前如果与每一个作品的作者商议取得作品的使用权,确实有诸多不便。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为联结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桥梁,著作权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将自己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作品使用者如果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可以直接与集体管理组织联系,并将报酬寄送给集体管理组织,再由该组织转交著作权人,这样一个比较合理的流程解决了既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又要方便作品的传播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难题,即使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集体管理组织仍然可以发挥其重要作用。在我国,目前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最多的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协调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他类型的集体管理组织,比如音像制品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也在积极地筹备和酝酿中。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于2004年12月22 Et颁布,2005年3月1日的实施,著作权的集体管理事业在中国将更加蓬勃发展,中国的文化市场将更加繁荣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