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他人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造成侵害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相关法律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于打击违法行为,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调动作者进行创作的积极性有重要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与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一样,规定了侵犯著作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以补偿为目的的民事责任。
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行为人正在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后,著作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人们对著作权人或者对其作品的不良影响,使社会对著作权人或者其作品的评价恢复到侵权行为发生前的状态。
(3)赔礼道歉。侵权人以赔礼道歉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保护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有效措施。著作权被侵犯后,著作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公开承认错误,向著作权人致歉,以求得著作权人的谅解。
(4)赔偿损失。著作权被侵犯并使著作权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著作权人有权直接请求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支付与其所受损失相当的金钱。这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只有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害时,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规定对著作人身权的侵害适用赔偿损失。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法定赔偿额”等规定,这样便于我国司法机关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有所遵循,而且也提高了《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可以处以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八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外,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侵犯著作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和侵权行为的性质的严重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形式,对于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的,可以轻罚或者不罚,对于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较大的,可以重罚或者并罚。《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处罚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刑事责任
大多数国家在其著作权法或者刑法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刑事处罚条款,但规定对《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依法”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的规定,追究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刑法》第218条和第219条规定,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犯罪者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不同,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