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商标注册需要在商业中使用
您确实确实需要使用商标来获得商标注册。如果有人需要提醒,“在商业中使用”,即在获得商标注册之前确实需要在销售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商标或服务标志。。我们又将缺乏对要求优先于外国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要求搁置一旁...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最近裁定,根据《兰纳姆法》第1(a)条申请服务商标的申请人必须证明,所宣传的服务实际上是在Couture v。Playdom的商业活动中提供的。
在2008年,该案的上诉人根据《兰纳姆法》第1(a)条提出了注册服务标记“ PLAYDOM”的申请,并提交了网站截图作为使用样本(即证明该商标实际上是在商业中使用)。网站是在提交申请的同一天创建的,并显示短语“正在建设的网站”。2009年,“ PLAYDOM”商标在美国专利商标局(“ USPTO”)注册。此后不久,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相同商标的申请。该商标审查律师引用上诉人的注册作为拒绝第二份申请的依据。随后,被上诉人基于上诉人自申请之日起未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理由,提出了撤销上诉人(首次)注册的请求。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授予的请愿书。
《兰纳姆法》第1(a)条要求在商业中使用商标来申请注册。“在商业中使用”是指“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真诚地使用商标,而不仅仅是为了保留商标的权利。”对于服务商标,必须在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使用商标,并且此类服务必须在商业中提供。根据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法,目前尚不存在的服务广告不足以支持“用于商业用途”的要求。
联邦巡回法院解释说,当服务商标在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使用并且提供服务时,该商标符合“用于商业用途”的要求。在此,上诉人在他申请服务商标注册的同一天创建了一个不完整的网站,并且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表明上诉人在申请日期之前已经在商业中提供了服务。因此,联邦巡回法院确认了TTAB取消上诉人注册的决定,认为“提供服务需要实际提供服务”。
因此,是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确实需要“在商业中使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不需要在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或服务商标申请之前就进行这种使用。或服务中的服务商标。可以在以后满足使用要求,即在商标主管机关完成审查程序后,从商标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证明可以使用。“使用意图”过程更长,更昂贵,但是对于是否显示出令人满意的“商业使用”风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