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商标
研究商标的分类,对正确理解、使用和设计商标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企业进行商标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按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
以人们识别商标的感官的不同来划分,可以把商标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三种,这是许多国家的商标法中常用的一种分类方法。
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标记,它包括:
(1)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纯文字,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除商品的通用名称和法律明文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外,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文字分为汉字、少数民族文字、数字和外国文字等;两个以上的字母和两位以上的数字也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的文字商标以汉字为主,出口商品多为外国文字。
(2)图形商标。图形商标是指由纯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商标的使用在我国要早于文字商标和组合商标。图形商标的优点是外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和记忆,而且不受语言的限制,不论使用何种语言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只要会识别图形,就会了解商标的含义。
(3)数字商标。数字商标是指由表述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所构成的商标。如“555”香烟、“101”毛发再生精、“505”神功元气袋等。在我国的商标实践中,很早就有人申请注册数字商标。使用数字商标形象直观,便于识别和记忆。但是由于数字商标缺乏识别性,有些国家对此不予注册,所以我国企业的出口商品上要慎用数字商标。
(4)字母商标。字母商标是指由外文字母和中文拼音字母等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如“Nike”体育用品、“Microsoft”电脑软件、“Haier”电冰箱、“Wa—haha”饮料等。目前使用字母商标申请注册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但使用字母商标一定要有创意,才便于消费者识别。
(5)颜色商标。颜色商标是指由不同颜色组成的商标。各国商标法对颜色能否注册为商标规定不一。目前主要有三种情形:①颜色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②颜色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论是单一颜色或是几种颜色的组合。如美国最高法院于1995年3月28日对Qualites公司诉Jacobson公司一案的判决认为,只要特定颜色已具有区别商品出处的特殊功能,单一色构成的商标也可以得到法律保护。③只有不同颜色的组合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单一颜色的商标不能获得注册。我国《商标法》修改后,增加了颜色商标,但要求,该商标必须为两种以上颜色的组合才能申请注册。颜色商标有利于提升广告宣传的效果,能带给消费者强烈的视觉冲击,其独特的作用是其他商标无法比拟的。
(6)组合商标。组合商标是指由上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任意组合而形成的商标。这类商标,图文并茂,自然融合,又具有一定的鉴赏性,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使用率高于其他类别的商标?
(7)立体商标。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在实际生活中,像酒瓶、饮料瓶和容器及产品独特的外包装等具有立体标志的物品,可以申请立体商标。如可口可乐公司的汽水饮料的瓶形,设计独具特色,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在美国注册了立体商标。还有“麦当劳”的金色拱门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造型等都可以申请注册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本国的商标法中保护立体商标,如法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均修改了本国商标法,增加了立体商标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可以“将视觉可感知的标记作为注册的条件”。在我国的商标实务中,也允许企业使用立体商标。如198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名酒瓶作为商标注册的通知》中就通告了13家酒厂作为商标注册的24种瓶贴。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防止不适当的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2条对此进行了一些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为:第一,仅有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必须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我国商标局从2001年12月l Et起,开始接受立体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国内,凡是到过绍兴咸亨酒店的人,都会对门前那尊穿长衫的孔乙己雕像留下深刻的印象。2001年12月1日以后,这尊孔乙己造型申请注册成为我国的立体商标。目前绍兴的咸亨酒店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全国14个城市设有分店,每家酒店前都立着一尊“孑L乙己”。事实上,孔乙己这种穿长衫、品茴香豆的造型,已成为咸亨酒店的独特立体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立体商标将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青睐。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相比有更强的视觉冲击力,更能吸引消费者的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