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商标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现象。但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并成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制度,则是始于资本主义时期。一般认为,在欧洲一些国家,13世纪以前便已出现了商标。①但那时的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并未受到法律的保护。1226年,英国颁布了面包师强制标志法,规定面包师须在自己制作和出售的面包上标出适当的标记,并应保证面包的重量和质量;1300年,英国又颁布一道法令,规定金匠公司所加工的金子,除要标以制造者的标志外,还应注上政府规定的证明金子纯度的符号。如果伪造冒充这种标志,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尽管这些立法是将标明标志作为一项义务予以规定的,但它毕竟是从立法的角度正视了商标的存在。
法国于1803年制定的《关于工厂、制造厂和作坊的法律》,被学界认为是最早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1804年法国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也肯定了商标权应与其他财产同样受到保护。此后,各国相继制定了保护商标的法令,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完备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例如,1857年法国颁布了《商标权法》,1870年美国制定了《联邦商标条例》,德国于1874年颁布了《商标保护法》,英国于1875年颁布了《商标注册法》,日本于1884年颁布了《商标条例》。应当指出的是,现代商标法律制度之所以源于西方,主要是因为西方国家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形成较早。在激烈的商品经济竞争中,无论是商品的生产经营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总是在众多的商品或服务中设法突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总是寻求法律对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给予保护。商标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都是具有相当积极意义的。
现代商标制度以1883年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为起点,该公约把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纳入了多边的国际公约的保护范围,标志着商标制度开始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围绕着《巴黎公约》,又陆续签订了一些和商标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1891年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者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957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66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73年《商标注册条约》及《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等。1994年《TRIPS协议》中有关商标权规定,对商标权的保护迸一步国际化。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保护的要求,各国商标法也作了多次修改。这一时期商标保护的特点为:商标保护的国际化;注册才能取得商标的专用权;注册使用与不注册使用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