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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相关标志的区别
    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志,但用于商品上起标示作用的并非只有商标。除了商标以外,在商品上还会出现一些其他标志,而且有些标志极易和商标相混淆。因此,弄清商标与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有助于正确认识商标的本质和特征。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用以区别其他商品种类而使用在本商品上的称谓,商品名称有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之分。前者是指为公众所熟知的同一类商品的一般名称,如电脑,空调等;后者是对特定商品的称谓,如两面针中草药牙膏、茅台酒等。由于商品的通用名称是同一类商品的通称,其不具备商标的区别性特征,故其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商品的特定名称能用来指明特定商品的提供者,具有一定的商标功能,可以注册为商标。但作为知名商品的特定名称,在未进行商标注册前,只能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不能取得商标法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商标由于使用不当等原因而失去商标的特征,从而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例如“阿斯匹林(Aspirin)”、“吉普车”、“尼龙(Nilon)”等,原本都是驰名商标,现在却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再受商标法的保护。

    2.商标与厂商字号

    厂商字号,又称商号、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含有的用以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应当指出的是,厂商字号和企业名称是种属概念,即企业名称中含有厂商字号。例如“北京全聚德烤鸭店”是企业名称,其中的“全聚德”才是厂商字号。

    一般来说,厂商字号是由民法、企业登记法及竞争法予以确认并加以保护的,而且厂商字号的效力只及于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但商标法并不排斥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将其厂商字号注册为商标。而且一旦注册成功,厂商字号即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者便据此享有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3.商品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包装物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于商标与商品装潢往往产生认识上的混淆。主要是因为许多生产经营者往往将商标与商品装潢混在一起。其实,商标与商品装潢是有许多不同点的:商标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表明商品的出处,而商品装潢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装饰美化商品,从而刺激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商标的构成要素具有一定的禁止条件,例如商标不能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商品装潢则无此种限制;商标注册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商品装潢则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而随时变动和改进;商标是商标法调整的对象,商品装潢则是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调整的对象。

    4.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指为推销商品而制作的广告宣传用语和口号。在商务标语中,可能会包括商品的商标称谓,例如:“维维豆奶,欢乐开怀”中的“维维”即为商标称谓。但商务标语与商标却非同一概念,二者的功能作用及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商务标语的功能作用在于通过独特的表现形式,造成对消费者视觉、听觉的强烈冲击,使消费者加深了对某一商品的认同感,它属于著作权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商标的功能作用在于区别商品的不同来源,它属于商标法的调整对象。

    5.商标与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例如希望工程标志、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等。特殊标志的所有人是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公益活动的主办者,它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作为特殊标志的所有人,主办者可以通过自己或许可他人将特殊标志用于某些商品或服务上的方法募集资金,并用于特殊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特殊标志不具有区别商品不同来源的作用,因而不受商标法保护。国务院分别于1996年7月13日和2002年1月30日发布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门适于特殊标志的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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