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将一定的符号标志用于自己的制造品上,在我国从春秋战国便已开始。但那时的制造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从性质上讲仍属产品而非商品,故其符号标志尚难称为商标。到我国北宋时期,商品经济已相对发达,商标的使用也已相当普遍。①但当时并未形成相应的商标法律制度,这与我国法律文化中的“重刑轻民”观念有关。
1904年,清政府颁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即《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章程由时任清政府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代拟。由于该章程是顺从外国侵略者的意旨制定的,故章程的内容具有极为浓厚的半封建半殖民地色彩,而且由于其他一些帝国主义国家认为章程的内容更有利于英国而纷纷抗议,故该章程只实行了一条,即外商商标在南北洋海关呈请挂号。其他条款并未实施。
此后,北洋军阀政府于1923年颁布了《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1927年国民党政府建立后,制定新的商标管理法令,并于1928年设立了全国的商标注册局,实行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新的商标法,1932年颁布了商品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