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管理
商标标识是商标的表现形式,商标印制管理是商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对保护商标权,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止商标违法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委托印制商标必须提供的证明文件
要求印制商标的商标权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以下简称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1)商标印制委托人具有合法资格的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合法使用商标的证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包括商标局所发的有关变更、续展、转让的证明文件,下同。),或者由商标权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1份复印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时,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1份复印件;商标权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商标权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1份复印件。
(二)商标印制单位不得印制不符合要求的商标
商标印制单位在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核查下列内容:第一,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第二,印制未注册商标的,该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第三,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有明确的授权书或者其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其商标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或者要求印制的商标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三)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登记建档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登记建档制度,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要求印制的商标均符合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商标印制单位承印未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商标印制委托人签订合同,明确若所印制的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时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2.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账。
3.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对废次商标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人社会。
《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的期限为2年。
(四)违反商标印制管理的法律责任
商标印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撤销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第一,承印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的商标的;第二,承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商标的;第三,不按规定执行登记建档制度的;第四,不按规定执行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第五,《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存档备查的期限少于2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