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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一)对注册商标变更的管理

    1.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与程序

    注册商标标志的变更,是指构成注册的必备要素的改变。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能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构成,商标权人改变注册商标的标志,实际上是使用了新的商标,商标权人要想对其新的商标享有商标权,必须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因此,我国《商标法》第22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上,变更注册商标标志,是提出一个新的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与程序

    我国《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4的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未提交变更证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补交;期满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被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商标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商标权人要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防止遗失或者损坏《商标注册证》,禁止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或者商标权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三)违反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第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第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第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权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条、第47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2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该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10%以下。

    应当说明的是,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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