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最高行政法院支持知识产权法院取消权宜之计商标
最高行政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对知识产权法院表示赞成,认为不应注册“ Stopgap”商标。
这是由Gap(ITM)Inc.针对“ GAP”与“权宜之计”问题对黄柏成(台湾当地人)发起的商标无效行政诉讼的一个案例。
该商标“权宜之计”已于10月16日2011年缺口(ITM公司)授予使用注册的服装和靴子相关产品引用其注册商标“GAP”提交2012 2月1日的反对与知识产权局(IPO,该商标与登录“权宜之计”驻台湾)。IPO认为有争议的商标是“权宜之计”而不是“权宜之计”;因为“权宜之计”的含义是“其他东西的临时替代品”,所以不会引起混淆或稀释。Gap(ITM)Inc.随后于2014年4月9日提起行政上诉,但经济事务部(MOEA)拒绝了该行政上诉。Gap(ITM)Inc.于2014年10月3日进一步向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调查,听证和审判,知识产权法院最终于2015年2月12日取消了“权宜之计”的注册。知识产权法院不仅认为“ GAP”是台湾著名商标,而且认为与“ GAP”相似的商标的存在可能会由于“ GAP”与“权宜之计”。此外,“制止”实际上具有“制止”,“制止”的恶意含义,可能具有针对“制止”的恶意意图,应该构成不正当竞争。
针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驳回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