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东盟统一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
(一)发展趋势
根据中国与东盟诸国知识产权的现状,我们应当循序渐进,遵循从国家间到区域间的双边协议,再到最终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随着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东盟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向新加坡、菲律宾看齐,知识产权法制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避免。1995年12月5日,东盟各成员国通过了《东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确立了加强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探索适合东盟各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探索建立东盟专利事务局和商标事务局,促进建立统一的区域性专利和商标保护制度的实现;同时规定了坚持互利、坚持国际公约与区域协定相一致、坚持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各方当事人利益、承认和尊重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独特性、坚持承认各国有权采取措施制止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等五项原则。另外还规定了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领域开展合作。 1996年4月10—12日,又通过了《东盟知识产权合作行动计划》,其主要包括在1996—1998年建立区域电子信息网络、知识产权数据库、统一的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保护制度等。近年来,东盟各国的司法界已将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法律体系”提上议事日程,且在2007年“东盟知识产权协会”年会上,基本达成了向“严谨且强调执行力”的欧盟体系学习的共识。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东盟很有可能借鉴欧盟的经验,构建一个“统一且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3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进程来看,我国已经加入《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多个知识产权公约。自加入WTO以后,为了适应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统一化的趋势,我们又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等国际公约的要求,对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为使东盟各国在环境知识产权方便的保护趋于一致,减少纠纷,并提高环境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的力度,我国政府应该积极推动中国—东盟环境工作组、环境高管会等机制的建立,与东盟国家、相关国际机构等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搭建合作机制与框架。重点落实中国环境保护部和东盟国家环境部门共同制定的《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2009-2015)》。
(二)路径选择
2009年10月,中国与东盟国家在泰国签订了《中国—东盟知识产权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东盟关于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谅解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双方除加强政策层面的沟通外,还将展开众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实质性合作,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控制、审查员培训、自动化与数据库建设等方面的交流,但对于具体层面的操作还有很多的差距。另外,由于东盟国家内部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着差异,实际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利益诉求点也各不相同,这些内外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就决定了我们要在短期内建立起一个健全、完整的区域间知识产权法律协调机制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只能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发展策略。
路径之一:构建对话和协调机制。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在当前,应分别与东盟各国建立双边的知识产权,包括环境知识产权对话和协调机制。实际上我们国家也是这样操作的,如2009年8月25日,我国与越南签署了《中国和越南商标及商标相关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将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还明确了协商、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以后,我们还应与东盟各国签订类似协议或备忘录。从中国与东盟内单个国家间签订双边协议到中国与东盟签订区域间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路径之二: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单方面调整、制定冲突规范和采用签订区域间知识产权合作协议,虽然可以暂时解决中国与东盟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但只是权宜之计。顺应知识产权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中国与东盟诸国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的远期目标应当是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它将是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制度中最理想、最完美的模式。如在欧盟,1977年10月制定生效的《欧盟专利公约》,便是采用单一的专利申请、授权程序来取代向各国分别申请专利的多重程序,使得申请人只要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就可以根据申请书中的指定,请求授予在一国或多个缔约国有效的“欧洲专利”。建立统一的工业产权申请审批制度,不仅可以简化申请手续,还可以减少申请费用。4总体上,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分步骤、分阶段实现中国与东盟诸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协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