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紧迫性
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1”因此探寻中国—东盟双方建立知识产权协调机制的必要性,就必须从双方的经济生活中去寻找,而双方的经济联系就是已经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启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是一个由中国和东盟10国共同组成,拥有19亿人口、年GDP达6万亿美元、年贸易总额超过4.5万亿美元的大市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后,中国对东盟平均关税将从9.8%降到0.1%。关税壁垒的逐渐消除,为中国与东盟企业创建了更加便利的发展平台。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和东盟各国知识产权保护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同时,由于最近几年国际社会对绿色技术、绿色专利的推进,双方之间出现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特别是环境知识产权纠纷,有的中国企业因涉及侵权被当地执法机构严厉惩处;还有些中国企业被其竞争对手侵权,因双方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协调机制而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考虑到与环境相关的知识产权在当今国际社会中地位日益重要,本文把知识产权纠纷归为普通知识产权纠纷和与环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两类。
(一)普通知识产权纠纷
商标权纠纷方面,如我国云南999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出口 “999”牌电池。据勐腊海关统计,自2001年到2003年,这家企业通过其海关出口到老挝的电池达7251.42万只,创汇415.9万美元。但自从2004年起“999”牌电池在邻国老挝市场就从高峰跌入低谷,出口量减了近3成。导致这一结果仅仅是“999”这一商标在老挝被抢先注册,阻断了通向老挝市场的出口之路。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桂花”牌农用手扶拖拉机曾在越南被大量仿冒侵权而无法得到保护。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JD”商标在印尼被恶意抢注。著作权纠纷方面,由于著作权的门槛较低,涉及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著作权纠纷也有较大增长。如在缅甸、越南等地,“盗播”中国电视剧的现象也很严重,中国版的《还珠格格》、《西游记》、《神雕侠侣》在越南被疯狂翻拍(是否侵权尚有争议)。
(二)与环境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在保护普通知识产权的同时,我国更要着力保护与环境相关的知识产权。这是因为环境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可以说,环境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群体生存和生活密切相关的权利。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现有的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使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相反,却存在着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例如,对于越来越多的世界遗产、国家遗产,我们如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这是一个既具理论价值又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又如,面对社会习惯、口头传统、民间知识、节日庆典、仪式礼仪、手工技艺、表演艺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如何才能做出必要的保护?尤为重要的是,对于诸如澜沧江流域森林生态功能减弱,大湄公河流域森林破坏、土地退化、跨国污染等问题,我们如何强化知识产权“绿色化”的指导思想,探讨绿色专利、绿色环保技术、生物的多样性等方面问题的解决?
我国与东盟建立自贸区是我国加强与周边国家经济合作的重要举措,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表现,随之伴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环境知识产权纠纷的增多,要求我国和东盟国家必须协调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协调共同市场内货物与服务的自由流动,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