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变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著作权法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从1886年国际上缔结《伯尔尼公约》以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又缔结了一系列国际著作权公约,如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罗马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及1974年的《人造卫星播送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上述公约的缔结与施行,表现了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不断走向完善与深化,也反映了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因著作权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和妥协。
(2)著作权和相关权的内容不断丰富。近代著作权法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类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现代著作权法陆续规定了“出租权”、“连载权”、“追续权”等新的权利,邻接权人的利益也逐步在著作权法中得到了确认。
(3)著作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传统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印刷作品”,而且还涵盖了新技术发展所诞生的各种“电子作品”,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也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4)两大法系著作权立法的差异逐渐缩小。随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两大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均将其立法宗旨设定为以保护作者权利为中心,兼顾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它们根据国际版权公约的要求,纷纷修订自己的著作权法,与国际公约特别是们白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最低限度保护标准保持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改变了“版权”中单一的财产权构成,明文规定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此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也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