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制作权制度起源概况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伴随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侵略,西方国家也将著作权制度带人了中国。1903年,中国和美国在上海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1l条规定: “无论何国,若以所给本国人民版权之利益,一律施诸美国人民者,美国政府亦允将美国版权律例之利益给与该国之人民。中国政府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版权之利益,是以允许凡专备为中国人民所用之书籍、地图、印件、刻件者,或译成华文之书籍,系经美国人民所著作或为美国人民之物业者,由中国政府援照所允保护商标之办法及章程极力保护10年,以注册之日为始,俾其在中国境内,有印售此等书籍、地图刻书或译本之专利。”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著作权的条约,也是近代著作权法律制度引人我国的开端。
为了履行1903年中美条约的义务,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大清著作权律》共分“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5章,共计55条。
《大清著作权律》参考了世界上两大法系中主要国家的著作权法,但是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受德国、日本的影响最深。该法的特点为: (1)著作权客体范围狭小,仅包括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 (2)受保护的主体一般是作者本人,但对合作作品、委托作品、口头作品、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继承作了特殊规定。(3)关于作者的权利,该法并未从正面进行规定,而是通过禁止某些行为间接作出规定。(4)采取注册主义的保护方法,规定作品完成后必须呈报注册手续始得保护。(5)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30年,法人作品、照片为30年。(6)对侵犯著作权及其处罚作了详细规定。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华民国成立,但《大清著作权律》未被明令废除,一直沿用到1915年,才被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所替代。
此后,国民党政府又于1928年颁布了一部著作权法。该法于1944年、1949年两度作过修订。中国台湾现行著作权法也是在该法基础上数度修订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