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由于合作作者的共同劳动,使合作作品形成了一个整体。根据各国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合作作者必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他们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若他们缺少共同的创作愿望,则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例如,未经许可而将他人创作的乐曲填上歌词而创作的歌曲就不是合作作者。
(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没有参加创作,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素材或其他辅助劳动的人不能称为合作作者。
至于合作作品是否可分割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有的国家认为合作作品不可分割,因而不能单独使用,如美国、德国的著作权法;有的国家则认为合作作品可分为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如法国、苏联的著作权法。各国一般均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人共有,行使著作权时要征得全体合作人的同意。在承认存在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国家中,其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具有独立意义的那部分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第1款规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是指各部分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分都不可缺少,不能单独使用的作品。对于这种合作作品,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