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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权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换言之,作品是一种以语言、文字、符号、数字、色彩、音符、线条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和结构编排组合而成的,表达作者某种思想、情感、立场、观点、方法、见解等内容的形式。例如,诗歌、散文、小说等是以文字、符号等要素按照语法规则和结构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语言、文字、图形、光线、色彩等要素按照一定的规则、顺序和结构创作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作品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思想内容,二是表现形式。作品是这两个部分的有机融合。纯粹的思想内容不受版权保护。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2条(b)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对作者的独创作品的版权保护,决不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不论在这种作品中这些是以什么形式描述、说明、图示或体现的。”反过来,单纯的表现形式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例如,琼瑶有——首打油诗: “走进一间房,四面都是墙;抬头见老鼠,低头见蟑螂。”毫无疑问是版权法上的作品,能依法享有版权,但是,与琼瑶这首打油诗完全相同的文字所组成的“进走间一房,四都墙是面;老见头鼠抬,螂头蟑见低”这种表现形式,则不是版权法上的作品,因为它没有表现任何思想内容。

    最近,关于网络搞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与电影《无极》的纠纷,也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思想内容与表现形式的关系能否分开。《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借用了电影《无极》的表现形式,但赋予了全新的思想内容。那么,“馒头案”侵犯了电影《无极》的版权吗?事实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只是借用了电影《无极》中的部分外壳,填充了新的内容。

    反过来,如果只是借用作品所表现的思想进行新的创作,则不会构成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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