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
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如单位悬赏征集的厂标、厂徽、厂歌以及为他人撰写的回忆录等。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的不同在于,委托作品之创作是作者根据委托合同而履行其义务;职务作品之创作则是作者履行法律或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往往与作者的本职工作有关。各国著作权法对委托作品的主体的规定迥异。有的国家注重维护委托人之利益,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应是出资创作该作品的人(如英国、印度);有的国家则重视作者权益之保护,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应属于作者(如突尼斯);还有的国家采用两者兼顾的方法,规定由作者与委托人共享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如菲律宾)。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维护作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