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作品的权利主体
雇佣作品(职务作品)通常是指员工在受雇佣期间和受雇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对于该类作品的归属,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形:
第一类情形是,大陆法系国家从保护作者利益的立场出发,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享有。如《法国著作权法》规定,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的存在或者智力作品的作者签订上述合同的行为丝毫不影响作者享有的对其作品的专有的、对一切人都有抗辩力的著作权。但是,依劳动法及合同法的要求,雇员在劳动合同中应准许其雇主在约定范围内独占使用有关作品的著作权。近年来,这一规定已有所突破,法国1985年的著作权法规定:“除有相反规定,由一个或几个雇员在履行职责时完成的软件属于雇主,所有赋予作者的权利归属后者。”这样,软件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就转归雇主所有。
第二类情形是,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个别国家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雇主所有。例如,《英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项规定:“除非雇佣合同有相反规定,由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之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其雇主为首位著作权所有人。”《美国著作权法》第20条(b)项也作了类似规定。
第三类情形是,原东欧国家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原则上归作者所有,但作者所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行使作者的某些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谓“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为了既调动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又维护作者所在单位之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之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职务作品是否向作者付酬,由双方签订合同解决。如果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那么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其许可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作品完成的两年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由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些特殊的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