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等取得著作权
作者去世后,继承人或第三人可根据作者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继承的规定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而言,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人身权利不能继承。但是,对于死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继承人能否行使发表权以及能否享有遗作的著作权的问题,各国规定不一。大多数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定,凡作者生前未发表也未在遗嘱中明确是否发表的,遗作的发表权可由作者的继承人行使。对于遗作的著作权,多数英美法系国家规定可由继承人行使,遗作的有效期为作品发表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5条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行使遗作的发表权,但只能享有作品的用益权,如《法国著作权法》第19条、21条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一般而言,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在著作权有效期届满前,继承人可以享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据此,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于著作权的继承,还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第一,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根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此作了特殊规定,显然是为了维护其他合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合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利,属于共同财产。第二,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第三,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包括著作财产权)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的法律行为。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酬权时,即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
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而成为死者著作财产权的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资格。
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我们认为上述权利也应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保护,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
另外,根据《继承法》第32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公民死亡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或法人、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其他单位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则著作财产权归国家所有。如果死亡的公民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则归集体所有制组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