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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邻接权与著作权共同构成文学产权,因此两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它们的共同点在于:

    (1)两者同根于作品。如前所述,著作权是由作品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因此,作品是著作权的基础;邻接权是通过传播作品而产生的权利,原则上也是没有作品就没有邻接权,但特殊情况除外。

    (2)两者同源于法律。著作权是由作品依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自动产生的权利,没有法律的规定就没有著作权,如《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所以,时事新闻就不能产生著作权;邻接权也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自动产生的权利,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邻接权,如《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经营者享有邻接权,所以,网络经营者就不能对其制作的网络栏目享有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尽管具有以上的共同点,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两者的主体不同。著作权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著作权主体;而邻接权主体主要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出版社、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都是依法登记成立的法人,自然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成为主体,如表演者。

    (2)两者的客体不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创造性成果,如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3)两者的保护期不同。著作权的保护期,一般为作者终生加上死亡后50年,而邻接权的保护期为自传播成果完成之日起50年。

    尽管邻接权人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邻接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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