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使用的法律行为。著作权许可在各国著作权法中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所使用的概念略有不同。《俄罗斯联邦著作权和邻接权法》将著作权许可称为“财产权的转授”,该法在第30条第2款规定:“专有权利转授著作权合同只是许可专有权利获得者以合同规定的某种方式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并赋予专有权利获得者禁止他人同样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德国著作权法》第31条没有使用著作权许可的术语,而使用了“用益权授予”的说法。这里所说的“用益权”实际上就是以任何方式使用著作的权利。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著作权的转让尽管都是著作权使用的方式,但是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将两者相互比较,我们即可了解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取得的只是使用权,并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转让,受让人取得的是著作权。
(2)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被许可人只能是自己按照约定方式、地域范围和期限使用作品,不能将所获得的使用权再让渡给第三人,当然著作权人同意的除外。而著作权转让以后,受让人不仅自己可以使用作品,也可以将获得的权利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受让人有处分权。
(3)在著作权许可使用中,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人不可能因权利被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专有使用权的被许可人才能因专有使用权被侵害提起诉讼。而著作权转让中,任何受让人对侵害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均可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