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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使用于商品包装上的装饰,通过说明、美化商品来刺激人们的消费欲望。商标与商品装潢有许多相似之处,它们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等要素构成,往往附着于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对消费者具有视觉吸引力,因而容易引起混淆。

    从法律上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适用的法律不同。商标法律关系由商标法进行调整;商品装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知名商品的装潢还可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构成要素的法律要求不同。商标的构成要素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便于识别,不能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也不能直接表示本商品的主要特征。商品装潢在构成要素上无任何要求。例如,一幅精美的移动电话图形可作为移动电话的装潢,但却不能作为移动电话的商标注册使用。

    (3)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商标专用权实行注册取得原则,商标的使用不能产生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人必须依法提出注册申请,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有关商品装潢的权利取得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基于商品装潢的存在便可自动受到法律保护。即商品装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则自动取得著作权;使用该装潢的商品经确认为知名商品的,则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装潢造成混淆,引起消费者误认。

    (4)两者保护范围不同。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一经核准注册,非经重新申请不得任意改变商标构成要素,非经另行提出申请不得随意扩大商标使用的商品类别。商品装潢无明确的保护范围,有关商品装潢的使用情况,其所有人可以随时根据市场需要予以变更,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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