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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按商标的用途不同,可以分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与防御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记。集体商标的特殊性在于商标的所有权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是属于集体组织,其集体组织成员按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即可使用该商标。另外,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使用集体商标的目的在于表明某种商品或服务是由一定的团体生产、销售或提供的,具有共同的特征。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保护团体及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国际市场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可以弥补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规模较小之不足,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

    2)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例如,纯羊毛标记,真皮标记,长城标记,方圆标记,“旅游定点”,“绿色食品”。证明商标的主要特点在于,应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但商标注册并非自己使用,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只要使用人提供的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要证明的特定品质,并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就可以使用,注册人不得拒绝。

    使用证明商标的目的在于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某种特定的品质,如纯羊毛标记用以证明使用该标记的商品的原料是纯羊毛。这样有利于生产经营者向市场推销商品,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也可防止滥用证明标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巴黎公约》中正式确立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地位。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在我国原《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商标局可受理注册申请予以法律保护。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我国的传统产品,也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一致。另外,由于这两类商标在我国保护的时间还不长,其特殊作用也决定了这类商标保护中的特殊性,在《商标法》中对其有关问题不宜规定得过于具体,因此法律规定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家行政管理局(即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

    3)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近似的商标。其中一个被指定为主商标,是实际使用的商标,其余的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造成混淆而注册的,用于积极防卫。联合商标可以由商标申请人分批获得注册,但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例如,“乐口福”食品商标所有人在注册该商标的同时,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和“福乐口”等商标;“全聚德”烤鸭店同时注册了“德聚全”、“聚全德”、“聚德全”、“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这些都是属于联合商标。 ;

    对联合商标实行保护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一个,就可以认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使用要求。

    我国《商标法》未明确规定联合商标,但允许企业就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取得注册。

    4)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类别商品、服务上也加以注册。例如,可口可乐公司在“可口可乐”牌碳酸饮料成为驰名商标以后,又在其他33类商品上注册“可口可乐”商标。其目的在于保护驰名商标的信誉,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淡化其驰名商标的影响。防御商标的注册较为困难,但一旦注册成功,则不受不使用而被撤销商标的规定所限。我国《商标法》对防御商标未作规定,但允许商标使用人就同一商标在不同类商品、服务上取得注册。事实上,如果在商标法中确立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不同类商品、服务上,则没有必要再申请注册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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