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管理
1.概述
著作权行政管理,是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代表国家对著作权工作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在《著作权法》颁布以前,我国著作权的管理主要表现为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尽管《著作权法》现已颁布施行,但著作权的行政管理仍是著作权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著作权行政管理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著作权行政管理的性质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权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就是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实施行政权的行为。
(2)行政管理工作是以著作权管理为内容,即运用行政手段协调规范版权市场中的各种行政法律关系。
2.基本职能
我国《著作权法》将行政管理分为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1)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1)贯彻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此项职能主要指监督和检查《著作权法》实施的情况,向立法部门反映《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补充、修改、废止等意见,起草、制定以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名义颁布的行政条例、规定管理办法等文件。
(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权行为主要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涉外侵权行为;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侵权行为。上述侵权行为必须是《著作权法》第47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且这些侵权行为必须是损害了公共利益。 ’
(3)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和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如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是从事音乐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工作。
(4)负责著作权涉外管理工作,如与外国著作权主管部门商谈互相保护著作权问题,参加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活动,管理涉外版权贸易等。
(5)负责国家享有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如负责民间文学作品和丧失著作权作品的使用管理工作等。
(6)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此项职能主要是:制定要求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监督实施的有关规定,听取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批复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报告,帮助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等。
(7)颁发强制许可证。我国《著作权法》虽还没有明确这一问题,但强制许可制度在《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均有规定,而我国已加入这两个公约,因此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具备这一职能。 !
(8)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著作权管理工作。
2)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
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它们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受地方政府领导,与国家版权局无行政隶属关系,但在业务上受国家版权局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主要有:
(1)检查本地区内《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了解本地区《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及时向国家版权局反映。
(2)对于发生在本地区的侵权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3)接待来信、来访,并为著作权人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4)宣传、普及著作权法律知识,组织本地区内的各种宣传工作,为各行业部门举办讲座、培训,编写出版有关著作权保护的资料、刊物。
(5)在人民法院需要时,为其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