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为版权,是指作者(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的人格利益、财产利益的总称。
理论上,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品创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外,还包括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即著作邻接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国外法律有称为“版权”者(如英文的copyright),有称为“作者权”者(如法文的Droit d'auteur)。我国所称“著作权”是日本学者所译,1910年中国制订《大清著作权律》时采用了这一名称。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专门设有一条:“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修改为:“第五十六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二)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部分,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著作权有其自己的法律特征。
1.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性
这是著作权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之一。一般的民事权利,要么属于“财产权”,要么属于“人身权”,被置于不同的体系之中,而著作权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例如,一方面,任何人未经作者的许可,不得任意对作品进行修改,破坏作品的同一性质,这是基于作者身份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另一方面,法律保护作者因作品传播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这是著作权的财产权内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一般而言统一于作者,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分离,由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
2.标的的无形性
这是著作权与民法物权完全不同的一个特征。著作权权利客体的财产存在形态是无形的,而物权的标的一般指的是有形物,可以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正因为著作权客体是无形的,当标的不公开时,权利人可以实际占有及有限地使用它。而一旦公开时,权利人就无法独占地使用该标的,可以在同一时间内为多数人享有。
3.存续的有限性
这是针对著作权的财产权内容而言的,著作权的人格权内容不具有该特征。著作权的财产权只能在法定的保护期内有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权利即告消灭,任何人都可以在不侵害作者人格利益的前提下使用已经进入公用领域的作品。而物权则不具备这一特点,只要原物不灭失,物权就永远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