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法律救济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民事权利,法律为其在遭到侵犯时提供了多层次、多方位的救济。
1.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众所周知,对有形财产权的民事救济方法主要有确认权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及赔偿损失等,而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对知识产权财产性权利的救济,主要包括请求停止侵害和请求赔偿损失;另一类是对知识产权人身性权利的救济,主要包括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知识产权人身性权利救济措施并不是在所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都可以适用的,关键要看侵权人是否侵害了权利人的人身性权利。
知识产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是一种物权之诉,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侵害请求停止,也包括对可能发生的侵害请求停止,如对即发性侵权行为的禁止。
知识产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是一种债权之诉,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二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的违法所得;三是法定赔偿额,如著作权法规定约“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应当注意,在采用前两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时,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另外,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中,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规定了知识产权诉讼的特殊程序,在本书相关章节中将有论述。
2.知识产权的行政救济
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加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行政救济。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来看,已经符合了TRIPs协议关于提供知识产权行政救济措施的要求,包括相关行政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给予训诫、警告,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和制作侵权品的设备及罚款等。
目前,我国履行知识产权行政救济职责的具体行政机关主要有国务院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宏观领导)、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另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
3.知识产权的刑事救济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刑事处罚。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罪名,并相应规定应受到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各种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