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这里所讨论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指的是民事侵权范畴。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法律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相似性,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征较为特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也是一个重要问题,以下对此略作分析。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基本特征
1.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形式特殊
对有形财产权的侵犯,一般表现为对有形财产的侵占、毁损、妨害等,即侵权行为往往直接作用于侵犯对象本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则与此有很大区别,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所及对象为无形的知识产品,即创造性智力成果和识别性标志,往往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剽窃、假冒、篡改、仿制、擅自使用等。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尤其要注意把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侵害知识产权物化载体的有形财产侵权行为区别开来。例如,非法将他人的书据为已有,是一种侵犯物权的行为,而不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但抄袭该书的内容就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手段具有高度技术性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具有智力创造性特征的知识产品的利用相联系,其手段必然具有相当程度的技术性、知识性,否则侵权者就无法完成侵权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般要凭借相应的技术手段,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更具隐蔽性、欺骗性。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生活内容呈现出科技化、现代化的趋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手段的高科技含量也会愈来愈高。例如,对著作权作品采用电子手段进行扫描、下载、复制、网络传播等、
3.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双重性质
知识产权是一种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民事权利,一旦遭到侵害,往往是既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利,又侵犯了权利人的人身性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侵犯权利双重性的特征。
4.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有广泛性
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的公开性、无形性导致权利人使用的同时被多人多地非法使用的情况容易发生,使得知识产权被侵害具有规模性和地域广阔的特点;另一方面,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遭受侵犯变得具有全球化的特点。
5.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多样化
从知识产权的立法上来看,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类型可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的行为帮助致使直接侵权行为发生或扩大其范围。如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故意为他人侵犯商标权的活动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著作权法中“故意出售,出租、进口侵权复制品的行为”等。另一种是由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存在,导致对他人的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例如,雇主对雇员因从事其本职工作而实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间接侵权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的核心问题,它决定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损害赔偿的原则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在我国学术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主张知识产权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基础上,辅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补充的原则/,另一种是主张知识产权侵权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基础上,辅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补充的原则。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共识,关键在于特殊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到底以无过错为归责原则,还是以过错推定为归责原则的问题,其实这并不是什么大的问题+因为只要法律规定了无需过错就可以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时,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即可,再做理论上的争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况且,关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分本身在知识产权立法中都有所体现,11,]唯有在具体的法律文本中具体分析、讨论才算得上“以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