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法律只为在边界范围内行使的权利提供保护。有形财产权的权利范围一般由其客体范围来界定,有形财产权的权项与权能无论其客体如何均为相同,因而法律不必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范围作出特别规定。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保护范围不能依其本身来确定,需要法律给予特殊规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权利人得以行使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而一旦超出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权利失去效力,权利人无法排斥他人对知识产品的合法使用。
1.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范围
如上所述,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征,法律只对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期限届满的知识产品不再存在知识产权,而由私人垄断领域进入人人可得而用之的公共领域。
2.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范围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与权利指向的对象有关。如专利法规定,权利人的专有实施权的范围以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所确立的内容为准,即基于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商标法规定,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限,对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有权予以禁止;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是作者在作品中的思想表达形式,但对作者的思想不予保护。
3,知识产权保护的权项范围
一般来说,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对某一知识产权种类所享有的权项都进行了规定,如著作权具有发表权、编辑权等十几项权利。尽管我们不能说在知识产权立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权项就一·定不予保护,但从立法形式上来看,对已在立法中规定的权项、权能,法律对其提供保护是肯定的、严格的。
4.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限制
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具有权项上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有所限制c为了消减和防止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在一定期限内过度垄断和控制所带来的阻碍社会发展、文明进步、技术创新的弊端,知识产权法允许权利人以外的他人在—·定条件下自由使用受保护的知识产品。例如,专利法中的“先用权人使用原则”,“临时过境使用原则”、“专利权用尽原则”;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法定许可使用原则”等。这些都是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内的限制,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