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理论上称为“违禁作品”,这些作品单从理论构成条件看,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条件,但因为这些作品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是严禁出版和传播的,当然就更谈不上保护其著作权了,譬如黄色书画。至于哪些作品属于“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详述,只能按《出版管理条例》或《刑法》来认定。
根据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作品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⑩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