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根据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九类,具体如下。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最传统、最常见、运用最为广泛的作品形式,因此世界各国一般都将它列为著作权保护的第一类客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项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这里所指的“文字形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文字也包括符号;既包括本国文字也包括外国文字。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文字形式表达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书法作品,由于它不是以文字的组合表达作者的思想或情感,而是为了表达文字的艺术内涵,因而应当属于美术作品而不是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2项的规定,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由于口述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并未以物质载体固定下来,一旦出现纠纷,取证确权就比较困难,因而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将口述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我国立法对此采取了务实的态度,既然口述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又具备可复制的特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
口述作品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口头语言来表达,而且强调即兴创作,这是它与文字作品最大的区别。但如果演讲、授课、法庭辩论是预先准备好讲稿,现场照本宣科的话,那么受法律保护的就不是口述作品,而是文字作品——讲稿了。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根据这一概念,音乐作品可以分为演唱的带词音乐作品和演奏的不带词音乐作品。例如,歌曲、歌剧属于带词作品,交响乐、管弦乐、打击乐则属于不带词作品。带词的音乐作品跟文字作品可能会发生重叠,但由于它最终是以独创的声音组合来表现作者感情的,因此习惯上还认为是音乐作品。当然,如果配词不与乐曲一起使用并单独存在的话,应当属于文字作品,
2.戏剧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4项的规定,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只能通过表演者的表演活动为媒介才能让观众认识,但戏剧作品保护的是剧本而不是整台演出。这也正是戏剧作品与文字作品的区别之处:戏剧作品的创作主要是为了演出,而文字作品的创作则主要是为了阅读。
3.曲艺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项的规定,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曲艺作品也称说唱艺术,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与戏剧作品一样,曲艺表演者的表演不是曲艺作品,说唱用的脚本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曲艺表演受邻接权保护。曲艺作品往往有一个特点就是脚本的创作者就是说唱的演出者,在这种“自编自演”的情况下,他应当享有双重权利?
4.舞蹈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项的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作品既包括书面形式的舞蹈设计(舞谱),也包括用摄像机将其固定下来的舞蹈设计+同样,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舞蹈设计而不是舞蹈表演者的表演,舞蹈表演受邻接权保护、
5.杂技艺术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7项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后新增加的作品形式,杂技艺术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艺术表现,确有必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我国的杂技艺术在国际上一贯享有盛誉,为了促进作者创造杂技艺术晶的积极性,丰富杂技作品资源,著作权法应当将其纳入保护范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杂技作品的动作编排而不是杂技表演,杂技表演受邻接权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8项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应当是纯美术作品,也就是说,该作品纯粹是为了表现美感、供人观赏为目的的创作,不具备实用性的特点。
2.建筑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9项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作品既强调观赏价值,也强调实用价值,属于实用美术作品。如果只是为了实用目的而建造的房屋就不是建筑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五、摄影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0项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属于艺术作品,如果是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不具艺术和独创性的话,就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类作品也叫“影视作品”或“视听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录像及光盘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整部电影、电视、录像。而不仅仅是剧本。
七、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的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图形作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是一种图形作品,不是美术作品。它与美术作品的最大区别在于:美术作品是为了表达作者的情感或个性而进行的随机创作,而技术图纸是工程施工的蓝图,是科学成果的结晶,具有严谨性,不能随机创作。
地图作品包括地形图、政区图、旅行图等。一方面它必须客观地反映出地理、矿藏和人文的实际情况,要严格按照比例绘制,保证真实、准确;另一方面为了美观和识别方便,又要具备指示性和艺术性的创作成分。它兼有美术作品和科学作品的特点,因此有学者称其为边缘作品。另外,不是所有的地图作品都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譬如说官方地图,它是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某测绘部门进行绘制的。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质,但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i
示意图作品是为了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而绘制的图形作品,其目的是方便人们理解复杂设备结构原理,因此,只需要用简单的线条或符号进行说明,并不要求严格按照比例绘制,
2.模型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2项的规定,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模型作品强调作品应该不仅能够以平面形式表现,而且能够以立体(模型)形式表现。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所谓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世界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用专利法保护计算软件;另一种是用著作权法对软件实行专门保护。我国采用了第二种方式。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比较,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实施10年之久的们十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进行厂修订。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
现实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不断变化,加之现代科技高速发展,将来必然会出现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新作品形式,这样一个保底条款就可以解决法律条文稳定性和社会多变性的矛盾。·该类作品目前只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国务院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