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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取得著作权的条件
    智力成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并不是任何智力成果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一件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达到的条件。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作品是作者思想(或情感)的表达,

    这一要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这种思想表达应当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围,否则不能称其为作品;另一方面,作品必须是思想、情感的表达或宣泄,如果作品没有表达作者任何思想、情感的话,就不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但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仅保护表现形式,不保护被表达的思想和情感,这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理论。

    2.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创作行为是作品产生的基础。何谓创作?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解释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所谓“直接产生”,就是强调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独创性又称为原创性或初创性,指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独立创作的产物,不存在对他人已有作品的抄袭、剽窃或篡改。具有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世界各国一致通行的惯例。独创性应包括两个相关联的内容:首先,创作活动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其次,作品本身应当具有作者的个性特征,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成果。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即使与别的作品相近似甚至雷同,也不影响其享有著作权。

    3.作品能够以一定客观形式表达

    我国《著作权法》在规定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的同时,还要求作品应当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作品是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单纯的思想本身如果不具备一定的表现形式,他人看不见、摸不着,当然更谈不上复制,因而不受也不可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者只有将他的思想或情感通过物质载体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使他人通过感官能感觉其存在.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并没如英美法那样要求原创作品在完成时就必须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固定,而只要求作品能为人所感知,并具备复制的可能性,就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比如口述作品,其原创作品是口头形式,没有物质载体,但由于它能够被记录、录音、录像,可以为他人所感知,所以我国著作权法将其纳人保护范围。作品复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

    同时,作品的表现形式只有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例如,所谓“行为艺术”,由于未纳入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作品形式,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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