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一个通用术语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无效
去年年底,该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维持了中国的异议裁决商标局(商标局)不批准的注册商标号为14876938的(授粉精华液Lantian及图,主题标记)
关于“农业用肥料,肥料等”的商品在第1类中
TRAB和CTMO都认为汉字“授粉精华液”的概念含义为“授粉本质”,是农业领域中普遍使用的通用术语,用以代替昆虫驱动的农作物授粉。由于与其他元素的拼音“ Lantian”和装置相比,这些汉字是主题商标的主要独特部分,因此主题商标总体上缺乏特色,因此根据中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不可注册。
供您参考,《中国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以下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仅带有商品通用名称,设计或型号的标志……”。如您所见,当商标仅且仅带有通用术语且不包含其他要素时,本条适用。
因此,CTMO和TRAB似乎最近通过不赞成主题商标来更严格地解释第11条第1款,该主题商标使用通用术语作为其要素组合的重要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申请人在2014年申请主题商标时确实放弃了“授粉精华液”汉字的专有权。因此,申请人在对异议进行复审时辩称主题商标的显着部分应为“ Lantian”,并且在豁免后将设备部分删除。但是,商评委认为这项豁免是没有用的,因为相关消费者在阅读主题商标时仍将能够阅读汉字并将汉字视为最具特色的组成部分。因此,豁免并没有克服缺乏区别的问题。
我们希望看到法院在本案中适用第11条第1款的标准。但是,目前尚不清楚TRAB的决定是否在法院提出上诉。我们正在跟进,并会及时通知您。
无论如何,此案警告了商标所有者在将通用术语纳入商标时要格外小心。即使结合了其他要素,在上述情况下,根据CTMO和TRAB的标准,整个商标仍可能存在被拒绝或无效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