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对违反商业活动的行为给予新的行政处罚
越南政府于2020年8月26日发布了第98/2020 / ND-CP号法令,关于对商业活动,假冒和违禁品的生产和贸易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第98号法令)。第98号法令将于2020年10月15日生效,取代2015年和2018年修订的第185/2013 / ND-CP号法令(第185号法令)。
与第185号法令相比,第98号法令第4条对行政处罚和补救措施进行了重组和组织,对一些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与第185号法令相比,第98号法令的一些显着变化包括:
受该法令管辖范围的限制,不再将受限制或有条件营业的商品/服务交易行为以及商业中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列为行政违法行为。
第185号法令中对“假冒商品”的定义不再包括“知识产权假冒商品”,现在根据越南法律,假冒商品有两个单独的定义:
第98号法令涵盖的假冒商品,是指不符合预期用途或质量标准的商品;假冒药品(用于人类和动物);带有伪造信息的货物,例如制造商,进口商或分销商的名称或地址;带有伪造邮票,标签或包装的商品;和
知识产权法所定义的知识产权假冒商品,是指带有假冒商标和假冒地理标志的商品。
确定了确定商品制造商或产地的依据。
与商业登记证有关的商业活动违法行为将不再受到制裁。
违反酒精饮料贸易法规的处罚包括酒和啤酒,而不仅仅是酒。
添加了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行政违法行为处罚的几项新法规。例如,对于在线购物网站或移动购物应用程序,如果未能充分,准确地向该网站的所有者发布信息,将处以100万越南盾至500万越南盾的罚款(约合43美元至216美元)。或应用程序,出售的商品或服务及其价格,运输和交付,一般交易条款和条件以及付款方式。对于提供信息,买卖或销售假冒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或其他被禁止在网上进行交易的商品或服务,将处以1000万越南盾至2000万越南盾的罚款(430美元至860美元)。互联网。
尽管第98号法令的改动不大,但根据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此类修正是必要的,并且将为当局提供足够的理由来处理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