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为了更进一步明确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职权、设立、管理等内容,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2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针对《条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问题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外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大致有以下情况:一是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民间社团,如法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二是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非营利性机构,如西班牙著作权法的规定。三是指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事商业活动,如俄罗斯著作权法的规定。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张权利的方式问题
从国外的立法例看,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和西班牙的著作权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和以权利人的名义主张权利的活动。更多的国家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和行使权利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和《条例》则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活动限定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问题
从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实践来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设立一家综合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对法律规定的作品或者权利进行集体管理,如意大利等国+二是根据作品或者权利的种类,分别设立若干集体管理组织,这些国家往往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垄断的地位,每个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一类作品或权利,彼此之间没有交叉管理的现象。如在德国,有10家集体管理组织平行发展。三是少数国家允许就管理相同的作品和权利,设立多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美国等。《条例》按照分类设立的精神规定了我国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的原则,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权利人发起设立;只有中国权利人才有权发起设立;设立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与已经依法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在业务范围上重复。可见,我国采取的是分类设立模式。
4.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问题
鉴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由权利人发起组织的社会团体,应当由会员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决定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防止少数人操纵集体管理组织。因此,《条例》规定了会员大会为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确定了会员大会的职权。
除以上规定外,《条例》还就可以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权利范围、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确定和争议解决办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