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集体管理是著作权管理的非常重要的形式。所谓集体管理,是指代表著作权人的集体组织,授权不同的使用人使用该组织成员的作品,并收取报酬分发给著作权人的行为。
著作权法中关于著作权保护的规定,仅仅为著作权人行使其权利提供了法律的保障,而非直接手段。对著作权人而言,有些权利靠其自身是无法实现或者很难实现的。同时,在作品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使用范围日趋扩大的形势下,著作权人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无法确切了解自己的作品,被谁、何时、何地使用,更谈不上收取报酬,在此情况下,著作权人需要一种组织机构,代表自己解决这些问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集体管理起源于法国。1777年,在《塞维勒的理发师》和《费加罗的婚礼》的著名作者博马舍的倡议下成立了戏剧立法局。该立法局是半个世纪后最终成立且至今仍然存在的戏剧作者作曲者协会的前身。此外,文学家们建立了文学家协会。后来,几乎欧洲的所有国家和其他一些国家效仿了法国的做法,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几十年间,成立了各种集体管理协会。1926年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协调和巩固各作者协会的国际关系,有18个国家在巴黎成立了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CISAC)。1990年,共有144个著作权管理机构成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的成员,它们分布在五大洲的72个国家,分别负责音乐作品、文学作品和戏剧作品的表演权保护工作。这些团体对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起着沟通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它代表著作权人向作品使用单位集体授权,向作品使用单位收取报酬并分配给著作权人。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著作权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作品使用单位也提高了经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