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下列几方面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行为违法,即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也就是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所列举的行为。鉴于侵权行为本身是多种多样的,实践中必然会有新的侵权行为出现,有学者提出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标准。但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的规定,是采取具体列举的方式,并没有建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般概念,因此,在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时,必须以《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具体规定的行为作为判断基准。当然,《著作权法》第46条第11项安排了一个“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的“口袋”条款,因此,如果某种行为对他人著作权和邻接权造成了损害,又没有被具体列入,可经由解释纳入到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中。
2。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应当造成损害事实。损害不仅指给权利人造成的具体的损害,也包括对其合法权益的潜在的威胁。具体的损失包括现实的或预期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和人身利益的损失。有学者提出,因侵犯著作人身权导致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种。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该问题也多有争议,但《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中包括赔偿损失,著作权人对于因侵犯著作人身权而造成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3.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分为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无须与其他因素结合即可以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例如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从而造成该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损害的事实。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产生损害事实的情况,如向侵权人提供进行非法复制、销售、展示侵权复制品的场所、设备、资料等,使侵权人达到侵权目的。在这种因果关系中,损害事实并不是前述提供行为的直接的、必然的结果,但前述提供行为作为一种诱因或者条件,在其他直接的或者较为直接的因素的作用下,使这一损害结果得以发生。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知识产权领域,侵权归责原则的特殊性是一个经常讨论的问题。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著作权侵权的归责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严格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