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有关专利的法律思想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促进发明创造活动的动因。虽然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的发明创造,乃至震撼世界的发明创造,但发明创造仅是个人的私事,因此没有也不可能促成科学成果的商品化以及发明创造的产业化;究其原因,与中国几千年来的集权政治体制和传统文化密切相关。在一个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中,统治集团不可能自觉地创立适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专利制度?同样,在一个技术落后、视科学技术为雕虫小技的国家也不可能以法律手段保护技术的发展、
清末,受西方经济、军事、尽想等方面的影响,一些吸收了西方先进思想的仁人志士开始思考中国在科学技术方面落后的原因。1859年太平天国总理大臣洪仁歼在《资政新篇》中主张:“尚有能造火轮事,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做。”这种思想实际上就是西方专利制度的核心。尽管太平天国并没有把这一思想付诸实施,但它在中国专利思想的发展历史上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这是“欧风东渐”影响中国后,中国学者第一次以文字形式将专利制度的思想表述出来告知民众。此后,改良思想家郑观应在1873年出版的《救时揭要》一书“论中国轮船进止大略”一文中指出:“如朝廷有示体恤商贾,任天下之人自造轮船,尤能制一奇巧之物,于国家有益者,则赏其顶戴,限其自造多少年数,然后别人方能造。”后郑观应又在其《易言》“论机器”一文中就西方专利制度做了介绍:“至于泰西定例:凡能别出新裁制——奇器,有益于国计民生者,则必赏以职衔,照会各邦,载于和约,限以年数,准其独造,期满之后,别人乃得仿效。故创始者既获美名,又收厚利。无怪其苦心孤诣,斗巧争奇。中国能踵而行之,未始非振作人才之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