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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制度的特征
    POST TIME:2021-10-23 06:45
    专利制度的核心或者说专利制度的本质特征是授予发明人对其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垄断权。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现代专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法律制度。专利制度是依据专利法来保护已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因此,专利法是专利制度的基础和赖以建立的前提条件。通过专利法规定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条件、范围和程序,确定专利权的基本内容,并以法律强制力保障专利权人能正常行使权利,制裁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从而保障专利制度的实施和专利工作的顺利进行,以达到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因此,各国在建立自己的专利制度时,首先要颁布专利法,建立专利法律体系、

    2.科学审查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专利性(patenlability),只有依法进行审查后才能确定。对专利申适进行科学审查,既能保证专利的质量,又能避免抄袭或者剽窃他人发明创造成果的人获得不应有的利益。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实践证明,前者的质量显然高于后者,其原因主要是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进行实质审查。

    3.公开通报

    这一特征表现为,在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将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充分公开,让社会尽快、尽可能清楚地获取相应的知识和信息,从而授予专利申请人专利权。美国学者将专利制度视为一种公共契约关系,该契约的一方当事人为专利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为社会。发明人为获得对其发明的专利垄断权所付出的对价是公开其发明的内容,社会为获得发明的内容所付出的对价是将独占权授予发明人。

    4.国际交流

    国际交流是指国与国之间通过共同加入国际公约或双边协定,进行专利技术情报交流、专利技术贸易和合作。在技术已经商品化的今天,跨越国界的技术交流是不可避免的。各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法虽然都只能在本国范围内有效,但它是国际技术交流的必要前提。鉴于国际专利合作的基本要求,早在1873年就开始了建立专利国际保护标准的工作。但因国与国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立法差别而未能成功,直到1883年才达成妥协协议,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这个公约现已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制定其专利法的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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