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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专利制度是回答或解决发明创造的个人占有性与社会利益之间相互关系问题的理论。自18世纪以来,各国学者曾提出过各种各样的理论,为各自国家建立专利制度、制定专利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1. 自然权利说

    自然权利说是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按照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法律只是公平、正义等意志的一种体现方式;法律的制定只是为实现这种意志而设置的一种技术手段;权利是天赋的,法律只是对天赋人权加以确认,而不是创制权利。在这一理论统领下,一些学者进一步认为专利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者说是一种天赋人权。发明人因其实际完成了发明创造工作而对其创造的成果自然享有权利;专利法只是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权利给予确认。

    这种学说早期曾为各国所接受,但却存在一些难以自圆其说的弊端。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天赋人权,那么每一个独立完成发明的人部应当对其发明创造享有权利。为什么在有不同的发明人分别完成相同的发明创造时,只有一人可能成为专利权人,从而对发明创造享有垄断权?为什么专利法在具体规范上不以完成发明创造行为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理由,而是以申请专利的时间或者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作为判断权利归属的标准?为什么专利法只保护本国的专利权人,而对外国的专利权人却根本不予承认?

    2.知识产权说

    该学说是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的。该学说认为,对于文学、艺术和发明创造等成果的权利,来源于这些成果创立的事实本身,而并非因法律关系而诞生。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厂商名称等财产权利构成知识产权,并有别于人们对物产的所有权,它们之间的区别表现为:第一,人们对物产的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与物同生同灭;其次,在某个瞬间,人们对物的使用权只能属于一个人所有(一定范围内的人共有),而对智力产品的使用权却能同时为若干人拥有,因为它可以无限制地再生、复制。“知识产权理论”目前广为传播,已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3.契约说

    该学说认为,专利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发明人与社会间订立的契约。按照这种契约,发明人以公开其最新的发明创造作为对价,来换取社会对其专利权的承认和自己对专利的垄断。

    这种学说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专利制度的特质,体现了法律保护与公开发明创造之间的关系。公开是受保护的前提,没有公开的内容是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的。但有学者认为,公开发明创造和保护技术发明都只是专利法促进技术发展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专利法的目的是促进技术进步。

    4.报酬说

    该学说认为,技术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其价值是发明创造者凝聚在发明创造成果中的智力,资金和成本;其使用价值是它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发明人为了完成发明创造势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法律授予发明创造者以一‘定期限的独占实施权,是为了让发明创造者能够收回投资和成本,并获得应有的利润。

    按照这种学说,只要有投入就应当有回报。但是按照专利法,每一个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其他的发明人尽管也同样完成了发明创造,却未必能够得到相应的权利。实际上,法律要求发明创造者公开其发明创造内容的目的,就是让人们能够更好地了解其技术内容.避免人们进行重复的研究开发,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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