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商标注册的处理原则
自2014年5月1日起,新的商标法(根据第15.2条)中增加了新规定,规定了与在先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的驳回,涵盖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且由于另一方的争议,申请人因合同,业务关系或其他特权而明确知道该另一方商标的存在,但前款另有规定的除外。
先前的第15条仅规定了未经客户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试图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客户商标和客户对象的,不得注册商标,并禁止使用。
新规定允许在抢先注册的更多情况下提供保护,例如交易,委托处理,特许经营,投资,赞助,商业调查和谈判。
从最近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举行的研讨会上我们了解到,法院在处理与优先注册有关的事宜时有一些原则,请阅读我们的网站以获取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