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商标的显著字是侵权
德里高等法院认为,采用标签/设备商标的醒目字词构成侵权。它注意到,《商标法》第17条仅对整个商标使用赋予专有权,不适用于商标包含与贸易有关或非与众不同的事项的商标。
原告提起诉讼,以限制被告以MAXCURE HOSPITAL / MAXKURE / MAXCURE MEDICITI的名义提供任何服务,据称其与原告的商标MAX HOSPITAL相似。另一方面,被告辩称,他们没有使用也没有寻求将MAX注册为独立商标,而是将其作为一个较大用语的一部分。
法院针对MAX Healthcare Institute Ltd.诉Sahrudya Health Care Pvt案。Ltd.认为这两个商标是相似的/欺骗性的相似,并且很可能引起混淆,从而导致被告的医院/医疗服务在公众中与原告的混淆。
它指出,被告在过去的十六年中没有对原商标/器械商标的商标与商标有关的商标/器械商标进行过异议,相反,被告要求注册商标/器械用所说的单词标记。关于侵权的检验不在商标或其使用中而是在纸上的主张也被驳回。
根据判例,法院认为,对标签/文字商标的侵权测试是对商标显眼文字的测试,并且在标签/设备商标中采用显眼文字即构成侵权。
它观察到,提供医院/医疗服务的业务是这样的,人们/消费者对设备或标签标记的关注程度最低,并且通常会读懂医院/医疗服务的标签标记的第一个单词。
在对被告使用该商标进行再培训的同时,法院认为,一旦商标注册在整个印度都有效,就没有理由否认禁令,指出被告无意进入国家首都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