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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不垄断整个商品类别
    最高法院裁定,商标所有人不能对整个商品类别享有垄断,尤其是当他不对属于同一类别的某些商品使用该商标时。

    最高法院在这方面搁置了高等法院和IPAB的命令,因此恢复了处长的命令,允许以上诉人为受益人进行注册,但条件是不得放弃已放弃其主张的产品的注册。裁定《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不涵盖同一类商品。

    在同时使用商标的情况下,还可以看到,从整体上看,上诉人的商标与被申请人的商标几乎没有任何相似性。法院认为,货物的交易方式很难想象,一个普通的普通情报人员会将上诉人的货物与被告人的货物联系起来。

    该争端涉及商标“ Nandhini”的注册,被申请人(卡纳塔克邦合作牛奶生产商)认为,该商标在语音上与被申请人的商标“ Nandini”相似,并且在相似商品上具有相似商标,从而造成欺骗和混淆。在用户心中。

    上诉人(Nandhini Deluxe)正在经营一家餐厅,而被告则在销售牛奶及其产品。根据2002年《商标规则》附表IV,被申请人的商品可分为29类和30类,而上诉人在其餐馆出售的各种食品也属于29类和30类以及其他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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