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标的意图必须有书面证据支持
提出使用意图申请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拥有其“真实意图”的书面证据,才能将所申请的商标用于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可能会导致成功反对申请或取消产生的注册。
为了满足“善意意图”的要求,申请人应制定合理的具体计划,将带有商标的所有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商业化,并且申请人应采取措施实施这些计划,例如进行产品研发,市场销售。研究或开发宣传材料。仅仅希望或期望业务在将来的某个时候扩展到包括其他商品或服务是不够的。当申请人确实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时,申请人应出示该意图的书面证据,例如产品原型的照片,促销材料或产品规格草案,业务计划草案或会议记录,例如演示文稿。潜在的投资者。
商标所有者和申请人在选择要在申请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时也应谨慎。有时非常诱人,尤其是对于服装之类的商品,列出申请人希望在将来某个时候出售(或不希望其他人以相同商标出售)的各种商品。但是,如果没有确凿的意图将商标用于这些货物,并有书面证据支持,则整个申请或注册都可能会受到威胁。同样重要的是要牢记,在整个申请期间,申请人必须继续真诚地在所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且在提交使用说明后,申请人必须提交宣誓书。该标记可用于所有列出的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