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同意协议
多数品牌所有者迟早必须评估商标许可协议的利弊。当申请人寻求第三方同意时,反之亦然,这些协议是商标领域的一部分。尽管简短而简单,但它们可能会产生持久的影响,因此版权所有者应牢记一些关键点。
同意书的形式
同意协议是指一方同意另一方对商标进行注册,或者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对相同或相似商标进行注册的协议。TMEP 1207.01(d)(viii)。同意协议的正确形式因国家/地区而异。在美国,商标审查员会给出同意协议,但未详细说明为何混淆的可能性不会比那些理由轻的多。同意协议可以由双方签署,也可以仅由注册人签署,这取决于协议是否包含与双方有关的义务/代表。同意协议必须由具有法律权力的个人签署,以约束各自的当事方,并且无需因伪证罪而被签署。
2(d)考虑
各方同意之前,应考虑任何附带影响。例如,该协议很可能会在涉及争议商标或相关商标的任何后续诉讼中浮出水面。注册人必须了解,如果他们在批准一方商标的界限上划界,那么第三方无疑会期望得到同样的待遇。因此,对有争议的商品/服务/商标的适当语言条件同意至关重要。同样,如果注册人首先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能获得注册,则注册人阻止第三方使用类似商标的能力必然会减弱。尽管有这些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继续进行有关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而在其他情况下,申请人最好还是完全采用其他商标。
基础共存协议
各方通常会与商标同意书一起商讨商标共存协议。虽然同意书主要限于实际同意书本身,但共存协议则阐明了有关当事方使用其各自商标的任何具体细节。这是橡胶击中道路的地方。同意协议通常是共存协议的证明,允许共存协议是机密的,并且同意协议可在USPTO提交。
全球考虑
除非产品宣传活动仅限于特定国家/地区,否则各方应考虑如何以及何时处理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同意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事先处理所有此类问题很有意义。如果是这样,最好在基本的共存协议中包括一项条款,规定双方将真诚合作,在其他国家/地区提交必要的文件。在其他时间,任何一方都可能希望将其他国家/地区讨论保存在另一天,并且共存协议应明确限于所讨论的国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