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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性分销和商标强制执行
    欧洲法院(ECJ)于2017年12月6日发布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证实,奢侈品供应商可能会禁止选择性分销系统的授权零售商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出售其产品。

    在有争议的案件中,美因河畔法兰克福高地法院(美因河畔法兰克福高等地区法院)于2016年在科蒂德国有限公司(一家在德国成立的豪华化妆品供应商)之间发生争议时提出了初步裁定,以及这些商品的授权分销商ParfümerieAkzente GmbH,涉及根据科蒂德国与其授权分销商之间的选择性分销合同,禁止后者以可辨认的方式使用第三方企业进行互联网销售的行为合同货物。

    具体而言,科蒂德国带来了寻求顺序通过该平台发布的产品,禁止PARFUMERIE Akzente国家法院提起诉讼amazon.de“。

    考虑到欧洲法院早前于2011年发布的欧洲法院皮埃尔·法布尔(Pierre Fabre)裁决[2]的不同解释,成员国法院和竞争管理机构决定中止诉讼,并转交给欧洲法院。关于以下问题的司法问题:关于以奢侈品分销为目标的选择性分销系统是否构成了与《欧盟条约》第101条第1款相符的竞争方面,尤其是对选择性分销系统的成员是否普遍禁止以可识别的方式用于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与该规则兼容。

    欧洲法院在其裁决中参照其已解决的判例法,首先指出,主要旨在维护那些奢侈品的奢侈形象的奢侈品选择性分销系统不会违反对协议,决定和一致做法的禁止。欧盟法律规定,前提是要根据具有定性性质的客观标准来选择转销商,这些客观标准应统一规定,并且不得以歧视性方式加以应用,也不应超出必要范围。

    法院随后认定,欧盟法律不排除一项合同条款,该条款禁止奢侈品的选择性分销网络的授权分销商以可辨别的方式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有关商品的互联网销售,前提是该条款保留商品的奢侈形象是适当的,它是统一规定的,没有歧视性地应用,并且与追求的目标相称。

    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主要程序中,这些条件均已得到满足,因此禁止以可辨别的方式使用第三方从事互联网销售的行为既不构成对客户的限制也不构成限制。对最终用户的被动销售。后者的这种限制会自动产生严重的反竞争影响,因此自动从集体豁免的利益中排除。

    1.选择性分配制度:一般性说明

    在奢侈品和时尚领域经营的公司采用选择性分销系统是评估过程中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使商标所有者可以保护其品牌的声望和声誉,并确保商标的质量。从产品构思到交付给最终用户的所有特色产品。

    第一条,让。第(EU)330/2010号法规e)广义地将其定义为一种分销系统,其中供应商承诺直接或间接向仅根据指定标准选择的分销商出售合同商品或服务,并且不得将此类商品或服务出售给供应商为运行该系统而保留的区域内的未授权分销商。

    因此,禁止将产品转售给最终消费者以外的对象,而与制造商建立的网络无关,因此是选择性分销的“心脏”,因为带有商标的商品仅通过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商进行销售:某些专业能力标准,使制造商能够保证销售点服务的统一性,物流的协调管理,对销售名牌产品的专业人员的培训以及对未售产品处置的控制。

    受到选择性分销的产品通常是具有高象征价值的高档商品,带有带有传达专有信息的商标,即使在没有混淆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可能受到危害。

    因此,有选择地分配制度是合理的,这不仅符合商标所有者的利益,以巩固其品牌知名度,并在其自己的产品周围保留一种豪华的氛围,使消费者能够将其与同类商品区分开,而且还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保证达到高水平的服务质量,符合制造商设定的标准。[3]

    这些原则已在欧洲法院在科蒂案中得到应用和证实,该法院指出,奢侈品的质量不仅是其物质特征的结果,而且是赋予它们的魅力和威望的形象的结果。豪华的气氛。

    欧洲法院进一步指出,这些方面对于奢侈品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使消费者能够将它们与其他类似商品区分开。因此,对豪华氛围的任何损害都可能影响其实际质量。

    2.选择性分配和商标枯竭

    在任何情况下,这种分配制度的成功都不能独立于商标所有人的有效控制。

    在选择性分销系统的背景下,搭便车现象的发展在于以下事实:不属于该系统的第三方转售商以明显的授权零售商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从而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转售商属于选择性分销商的信念。商标所有者安排的分销网络。

    近年来,这种现象一直是学者和判例法之间广泛讨论的主题,在解释商标用尽原则和未经授权的经销商进行不正当竞争方面常常存在相反的立场。

    意大利《知识产权法》第5条(同样是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的第15条)规定,商标所有权人的专有权“一旦被工业产权保护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就被用尽。拥有者或经他同意的国家或地区或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领土内”。第2款进一步规定:“但是,在有正当理由要求所有者本人反对进一步销售商品时,尤其是在商品的条件在被修改或更改后,对所有者权利的这种限制不适用。投放市场”。

    在这方面,欧洲法院已解决的判例法明确指出,存在选择性分销协议是“正当理由”之一,根据该理由,不包括在商品投放市场后对商标穷尽原则的适用。艺术。7/2008/95 / CE指令第2号(现在,欧盟第2015/2436号指令第15条)。

    ECJ运用这些原则澄清说,排除穷竭原则最重要的是,未经授权的转售商与商标所有者之间存在商业联系,这会危害或可能危害豪华和声誉的气氛,造成混淆的影响。商标所有人试图通过采用选择性分配制度来保护商标。

    领先的学术文献和已解决的判例法通常都承认,使用虚假容量(即假装为授权经销商,这是商标所有者实施的选择性分销系统的一部分)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4]

    在这方面,卡塔尼亚法院在2016年11月29日由Bulgari时装公司针对未经授权的经销商提起的诉讼中裁定,承认在未经授权的经销商的网站上使用“ BVLGARI”品牌是为了通过广告宣传宝格丽产品的销售,使公众相信转售商是宝格丽分销网络的一部分。[5]

    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公约》第十二条,证明存在“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自Bulgari能够证明以下事实后,商标所有人就已经执行了15号欧盟指令2015/2436:

    1-根据合同条款实施选择性分销系统,以对分销商施加精确的质量标准;

    2-所涉商品为奢侈品或名贵商品;

    3-未经授权的转售商以不符合驰名商标所有人标准的特定方法出售宝格丽产品,实际上损害了宝格丽享有声誉的独家形象,不尊重任何宝格丽对授权经销商施加的质量标准。[6]

    3.违反选择性分配制度和不正当竞争

    意大利判例法还分析了有关第三方未经授权转售商在选择性分销系统中的作用的另一个方面,即,诱使授权经销商违反其合同义务是否构成对选择性分销系统的违反,因此违反合同义务。

    选择性分销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禁止将产品转售给与最终用户以外的制造商所建立的网络无关的主题的产品,对第三方(例如未授权的转售商)不具有约束力。

    在过去的十年中,意大利判例法通常认为,根据企业的宪法自由,未经授权的转售商始终可以自由购买打算选择性分销的商品。不受制于合同制约束的人违反选择性分销系统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制造商及其授权经销商之间的义务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7]

    在这方面,巴勒莫法院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遵循最近的趋势[8],承认第三方干预选择性分配系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涉及他人违约行为”。义务”,这必须视为根据《艺术与艺术》禁止的一项独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598,第3号意大利民法典。[9]

    如果选择权分销网络是商标的所有者根据反托拉斯法规合法创建的,则不属于该网络的第三方的行为包括销售(尽管已经意识到选择权分销系统的存在)产品该商标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特别是,法院指出,仅在未授权转售者知道或已经知道存在选择性分销协议的情况下,竞争可能会存在。因此,“一旦他收到了这样的来信,就不再是无关紧要的问题了,这完全是制造商与分销商之间义务原则的相对性”,然后“即使在制造商已通知选择性分销系统之后,仍继续销售商标产品”被实施等于不正当竞争”。

    4.实际影响

    上述案件涉及与同一问题有关的不同方面:在奢侈品领域的选择性分销策略的背景下实施商标权,以保护品牌所有者免受不同形式的搭便车的侵害。

    这些裁定为奢侈品领域的公司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允许其采取哪些措施,以及如何针对违反合同义务和未经授权的转售商的要求对经销商进行选择性分销。

    总之,奢侈品领域的一些基本准则是:

    1.商标所有者实施的用于分配奢侈品的选择性分配系统必须基于合同条款,该条款对分销商施加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即必须遵守反托拉斯法规,

    2.必须证明所涉产品为奢侈品,并且有必要采用选择性分销系统来保护其奢侈品形象,

    3.对发行人施加的限制必须与保护奢侈形象的目的相一致,必须以非歧视的方式加以应用,并且不应超出必要的范围。

    4.品牌拥有者需要定期评估选择性分销系统的要求,以确保它们保持适用性,

    5.只有在不完全禁止在线销售的情况下,才允许限制在第三方平台(例如Amazon或Ebay)上的销售以保护奢侈品的形象,

    6.除了商标侵权之外,为了证明未经授权的经销商在干预选择性分销协议方面存在不正当竞争,即参与他人的违约义务,还需要证明未经授权的分销商已经意识到存在商标所有者与经销商之间的选择性分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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