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支持与创新激励
要推动企业实施有效的创新,首先应通过改革创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制度条件,解决创新激励机制问题;其次要培养和造就一定数量的企业家和技术带头人,解决实施创新的人力资源问题;第三要制定并实施合理的创新战略,明确创新方向和路径;第四政府要制定并实施激励政策,对企业创新予以规划和指导。
创新对企业和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创新活动比之于企业其他类型的活动而言,具有“创新收益非独占性”、“创新过程的周期性及其相应的高风险性”、“创新技术的不确定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从各个方面形成对企业创新积极性的制约。为了促进企业实施持续创新战略并积极进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研发,就需要对企业创新予以必要的激励,通过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对企业实施创新予以支持与鼓励。一般而言,企业创新激励可被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产权激励;二是市场激励;三是企业激励;四是政府激励。
(1)产权激励。所谓产权激励是指通过法律制度确认创新收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独占性,以保障和维护企业的创新权益。这些制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制度类型是专利制度。专利制度是对发明人技术创新成果权益的法律确认,这种制度因此而成为一种具有直接意义的创新激励机制。除专利制度外,商标制度以及涉及技术、商业秘密的惯例等也具有一定意义的激励效应。
(2)市场激励。市场是一种制度和结构,它由交易规则以及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惩戒机制所构成。任何市场参与者,在受市场交易规则所约束的条件下,可以自由进行交易活动和行为。当企业作为主体进入市场时,无论是生产还是销售还是模仿学习,在其本质上必然是一个自组织的创新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发挥着创造性的作用。企业只有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才能获得生存。同时,市场机制还为企业创新提供保护机制,减少其创新不确定性;市场机制也同时为企业创新提供动力机制,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最后市场机制为企业创新培育创新主体——企业家。这些充满创新精神的企业家不断引领企业实现持续创新,保证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政府激励。由于创新成果的公共产品特性,市场机制引发的创新不一定是社会最优的创新。经济学家阿罗在1962年就曾指出,无论是完全竞争还是垄断市场下的创新,其创新水平都将低于社会的最优创新水平。这就提出了一个关于创新的非市场激励问题。政府创新激励正是对市场创新激励不足的有效弥补。政府创新激励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企业创新知识的溢出;二是通过并发挥政府的职能与作用,诱导企业实行合作创新;三是通过政府政策机制为企业创新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4)企业激励。尽管市场机制和政府行为对企业实施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效应,但这两种激励仍属于创新的外部激励,而企业作为现代经济中的创新主体,其内部健全的创新激励机制将是最有效率的激励机制。企业创新激励通常通过三种机制实现:一是产权机制,主要形式表现为:产权关系明晰化和产权收益明晰化;二是治理机制健全;三是管理科学。上述三种机制的有机结合奠定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框架,而这种企业的制度安排直接决定了现代企业的运营战略。在面临新竞争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为了获得在竞争中的有利位势,必然加大创新资源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