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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概念的内涵界定和基本类型
    创新理论的提出源于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1912年出版的德文版著作《经济发展理论》。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企业实现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包括:①引人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的用途;②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③开辟一个新的市场;④获得一种原料的新供给;⑤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熊彼特认为,企业可以通过上述这些途径,就能够将新知识、新技术和新观念导人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中去,从而达到促进企业的增长与发展壮大。他于1928年发表首篇英文版文章《资本主义的非稳定性》0nstabilityofCapitalism),首次提出了创新是一个“永续过程”的概念,并在1939年出版的《商业周期》一书中比较全面地提出了系统的创新理论。1951年经济学家索罗(S.C.Solo)对创新理论重新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他在《在资本化过程中的创新:对熊彼特理论的评论》一文中,首次阐述了创新实现的两个基本条件:新的思想来源和对新思想的实践。这一“两步论”的观点被认为是对有关创新学说的一个重要的深化。之后的学者大都沿着这一思路展开对创新学说的研究。一般认为,源于熊彼特创新的思想在自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发展进程中,大体可被划分为两条不同的演化路线:一条是技术创新路线,一条是制度创新路线。直至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研究的分化范式才得到一定程度的整合,从而形成了对创新理论的综合化趋势。目前,有关创新的思想和理论研究主要遵循综合化方向,基本形成了一种整合范式(见图5.1所示)。


    创新基本上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与微观分类法,主要划分依据是创新的层次与范围;二是创新客体与主体分类法,主要划分依据是创新活动的技术强度与创新对象。创新还可以划分为技术开发型创新和市场开发型创新等。本文则将创新划分为如下基本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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